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『演藝事業學士學位學程學會』 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修訂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演藝事業學士學位學程學會」
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,精進演藝事業之各項專業職能與技術,提倡同學熱情,增加系上向心力,增進團體默契和合作精神。
第三條 本會辦公室設於圖資大樓九樓911室,辦公室依照校內管理辦法申請。
第二章 權 利 與 義 務
第四條 凡演藝事業學士學位學程之所有學生且認同本會宗旨之學生,均得申請為本學會之會
員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與被選舉為會長之資格。
二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研習、活動或其他協辦之研習、活動。
三、參與活動諸權:各項活動之參與權,會員大會中的發言權及建議權,並對任何提
案的選舉、表決與複決權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所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參與活動:對於本會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,並可協助本會幹部所託事宜。
二、本會會員有遵守規章,服從指導老師與與授課老師之指導,發揚團結之精神。
三、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。
四、遵守本會所通過之決議案之義務。
五、恪遵本會之成立宗旨,以維護本會之榮譽。
六、大一入學時一次繳納會費,四年八個學期共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組織,本會會員均為會員大會之成員,會員大會需有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。除會長之罷免案之外,其他議案議決,以相對過半數為表決規則。
第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會長。
二、罷免會長。
三、制訂並修正本會之組織章程。
四、複決本會之組織章程。
五、議決本會之活動與預算。
六、對本會之各項活動之計畫行使同意權。
七、對本會各項活動之進行可隨時提出質詢。
八、督考本會幹部執行之績效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定期於學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乙次,召開時間與地點,由學會會長另行
決定並通知所有會員。
第十條 本會遇有下列情形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一、依規定必須罷免會長之情形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二、因故必須補選會長時。
三、全體幹部連署要求召開時。
四、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要求召開時。
第十一條 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,並為會議主席。
第三章 學 會 組 織
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員,副會長一名由會長指定,當會長無法執行會務時,則副會長代理。
第十三條 新任會長之選舉主持由現任會長主持,其規定如下:
一、候選資格:演藝事業學士學位學程學會之所有會員。
二、選舉時間:配合學校學生自治活動改選期程,以每年五月為主。
三、選舉方式:所有會員互選之,採直接選舉制,並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進行,採取相對多數決,得票數最高者當選。
四、會長與副會長均因故無法執行會務時,依執行秘書、活動組組長、文宣組組長、公關組組長、文書組組長、財務組組長、總務組組長等之順序,代理會長之職務。若會長與副會長於一個月內無法復職,必須重新召開會員大會另行改選會長。
五、會長之罷免:需由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進行連署,連署成案時,需於二十日內,召開會員大會,提請會員大會進行表決,投票方式亦採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進行,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進行投票,並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者贊成即為通過罷免案。罷免案表決之後,若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罷免,若罷免案通過,會員大會必須於二十日內,重新選舉新任會長,其選舉辦法同會長之選舉。
第十四條 會長一年一任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(含)以下幹部由會長遴選之,並應於任期開始之二個月內遴選完成,並執行會長所交辦之會務。
第十六條 會務職掌:
一、會長為本會之負責人,負責訂定學會目標,決策會務,推展學會未來發展目標,及監督會務運作之權利和義務。
二、副會長協助會長統籌本會各項事務之推展,本會幹部與會員之聯繫與協調會務之推展,會長因故無法推展會務時,可暫代會長之職。
四、學會為推動會務,設執行秘書以下各組:
(一) 執行秘書:
1.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事宜,促進全體會全之福祉。
2.負責溝通、協調系上事務。
3.負責對校內外各社團、活動中心、課外組之開發。
4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5.必要時負責發表言論。
(二) 文書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負責學會召開計畫與執行,並負責會議紀錄。
2.會員人事資料檔案管理與文書往來作業
3.課程與活動進行之攝影、照相之事宜。
4.活動之檔案紀錄與保存。
5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(三)活動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各項課程時間與老師之安排
2.各項活動之安排之策劃及執行。
3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(四)文宣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負責活動進行前之宣傳與海報之製作與張貼。
2.活動結束後之成效宣傳。
3.招募新會員之籌劃與進行。
4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(五)總務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負責活動場地之安排。
2.社團辦公室財產之購置與列帳保管。
3.活動器材借用與歸還、
4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(六)財務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帳目記錄、公佈財務狀況,製作帳冊等。
2.檢討申請費用執行之狀況;在會務會議中要報告「財務收支狀況」。
3.負責與課外組編列申請經費與核銷費用。
4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(七) 公關組組長:組員若干,其職掌如下:
1.舉辦活動時,負責、聯絡、接待指導老師。
2.負責與會員之間聯繫與訊息傳達。
3.負責對校內外各社團、活動中心、課外組之溝通、協調
4.執行會長臨時交辦之任務並回報。
5.負責學會對外活動之聯繫與開發,經費之籌措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十七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會費
二、學校補助
三、校內外各界以合法形式提供之贊助
四、舉辦活動之收入
五、其他收入或孳息
第十八條 會員應於每學期初繳交會費,會長得就實際需要調整會費,相關收費標準亦應隨預
算案提出,並經大會同意通過。
第十九條 財務組應於每月五日前公佈財務狀況明細表於辦公室。(依社團經費管理辦法需開立專
戶專款專用)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指導老師:
一、本會應敦請本校對演藝事業具熱忱之教職員擔任本會指導老師。
二、本會得聘請校外對演藝具涵養與專業之人士擔任本會之顧問,顧問人數以二十人
為限。
第廿一條 入會、退會、除名之條件:
一、入會
(一)凡本校之演藝事業學士學位學程之學生皆為當然會員。
(二)凡本校之所有相關科系之學生,認同本會宗旨之學生皆可申請入會。
(三)完成繳費,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,經過會長認可,即可加入本會,並享有入
會之權利及義務。
二、退會
(一)在加入本會後,可於二十天內提出退會請求,本會將會退還所繳交之會費。
(二)在加入本會後,若未於二十天內提出退會請求,退會時將不退還當初所繳
交之會費。
三、除名
(一)惡意以言語、文字、網路等方式,抹黑或怒罵本會,外觀舉止不正、輕浮行
為不端,或觸犯法律足以影響學會榮譽者,經屢勸不聽者,予以除名,並於
二個學期內不得再加入本會。
(二)遭除名之會員皆不退還入會時所繳交之會費。
第廿二條 本章程之修訂,應由會長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組織章程修正案,經大會
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、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員同意修改之。本章程若有未盡事
宜,以學校校內其他規定為依據。
第廿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學校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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